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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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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首批会员资格和常务理事人选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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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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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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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章程
China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CH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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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简写为"CHR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坚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从事人才交流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开展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才交流事业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管理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型人才交流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国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三、制定人才交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从业人员。
四、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人才交流信息。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行业宣传,促进行业发展,扩大协会影响。
六、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组织;
2、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3、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批准。
第八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热爱人才交流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1、各级人才交流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2、经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合法人才交流服务中介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3、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人才交流工作者;
4、热心支持人才交流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参与、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四、团体会员可获得协会支持,开展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活动。
五、获得协会的工作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条 会员证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二、会员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4、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5、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6、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三、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采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二、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人才交流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2、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三、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49人。
四、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1、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
2、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3。
五、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六、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2、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3、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4、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6、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8、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9人。
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四、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事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人事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会长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责。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协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1年 11 月 19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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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才交流协会
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首批会员资格和常务理事人选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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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届会员资格确认及数量
截至2003年11月27日止,申请加入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的国家各部委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共47个。其中属于国家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中直企业的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会员单位37个,有10个单位不是申国人才交流协会会员,但事先征求了他们的意见,都表示申请加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申请审批手续正在抓紧办理中。
考虑到分会会员数量较少,分会在组织结构上不设理事。
二、第一届常务理事产生程序及人数
根据《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届常务理事由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会员单位组成。常务理事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1个。
1、常务理事的产生程序
根据《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章程》中有关常务理事的推选办法,考虑到分会成员的实际情况,筹备办公室在会前以通讯方式推荐常务理事单位。汇总各单位推荐结果,提出分会常务理事候选单位名单,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推选情况
为了搞好民主推荐工作,分会筹备办公室向47家发出了《关于推荐第一届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常务理事候选单位的通知》,截至11月27日,共收到34家推荐回执,符合规定比例要求,本着尊重民意和坚持民主程序的精神,按照汇总得票多少排序,筹备办公室提出了分会第一届常务埋事单位候选名单。推荐表回执将由筹备办公室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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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9日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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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本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设立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协会依法成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发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分文机构的提案报告,叙述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设立后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划;
(二)分支机构领导成员拟定名单及其简历表,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三)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四)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提案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考察和审核,确有必要成立的,应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人事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根据《章程》的规定,授权分文机构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论坛、出国考察、成果推广、编辑书刊等工作;
(二)推动分支机构所属会员单位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信息沟通、经验交流;
(三)在分支机构管辖的范围内,代本协会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
(四)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事先拟定实施方案,报协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在30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题总结报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工作总结报告,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准备对外签订的合同,须报协会审查批准,并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有关人员签订,所有合同文本应交协会办公室存档。如遇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或发生合同纠纷,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为"分会"的,可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名称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可设主任一个,副主任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的任免,由分支机构管辖的协会会员大会以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主任)负责制,副会长(副主任)协助会长(主任)工作,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相同职务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但隔届可以当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成立会长(主任)办公会,由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会长(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会长(主任)或秘书长所在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职数、选配及其工资待遇,由分支机构确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但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出纳员,负责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管理。
第五章 利益分配
第十九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可按30%一50%的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使用,具体比例,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的经济收人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盈利性活动所得的收益,应按不高于经营额15%的比例上交协会,作为协会的管理费用和公共积累。具体比例,由协会秘书处根据每项活动的具体情况,与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分得的会费和举办活动的收益,可本着服务会员、发展事业、适当积累的原则,自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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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
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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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4]23号)及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章程"和"关于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国家机关人才交流分会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说明如下:
一、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国家机关人才交流分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业及社会赞助;
3、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
1、国家机关人才交流机构分会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不需向一级协会再交会费);
2、新入会会员单位需一次性交纳入会费2000元;
3、会费收入部分上交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后,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服务及办公经费开支;
4、分会财务收支的主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单位(分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5、民政部或中国人才交流协会有新的收费标准时,上述标准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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